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药品详情
芬必得 布洛芬缓释胶囊

用于缓释轻至中度疼痛如头痛、关节痛、偏头痛、牙痛、肌肉痛、神经痛、痛经。也用于普通感冒或流行性感冒引起的发热

【药品名称】

通用名称布洛芬缓释胶囊商标芬必得英文名称Ibuprofen Sustained-release Capsules汉语拼音Buluofen Huanshijiaonang生产厂家中美天津史克制药有限公司
【执行标准】

《中国药典》2015年版二部

【性状】

本品内容物为白色球形小丸。

【作用类别】

本品为解热镇痛类非处方药药品。

【药理毒理】

本品能抑制前列腺素的合成,具有镇痛、解热和抗炎的作用。且为缓释剂型,可使药物在体内逐渐释放。每服用一次,可持续12小时止痛。

【适应症】

用于缓释轻至中度疼痛如头痛、关节痛、偏头痛、牙痛、肌肉痛、神经痛、痛经。也用于普通感冒或流行性感冒引起的发热。

【用法用量】

口服。成人一次1粒,一日2次(早晚各一次)。

【不良反应】

1、少数病人可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便秘、肠胃气胀、胃烧灼感或轻度消化不良、胃肠道溃疡及出血、转氨酶升高、头痛、头晕、耳鸣、视力模糊、精神紧张、嗜睡、下肢水肿或体重骤增。2、罕见皮疹、荨麻疹、瘙痒。极罕见严重皮肤过敏反应,剥脱性皮炎、史蒂文斯-约翰逊综合征(Stevens Johnson Syndrome)或大疱性皮肤病,如多形性红斑和表皮坏死松解症。3、罕见过敏性肾炎、膀胱炎、肾病综合征、肾乳头坏死或肾功能衰竭,尤其注意在长期使用时,通常伴有血清尿素水平升高和水肿。罕见支气管痉挛和哮喘加重。4、有肠道疾病,如溃疡性结肠炎和克隆氏病(Crohn’s disease)既往史者,有可能加重病情。5、极罕见造血障碍(贫血、白细胞减少症、血小板减少症、全血细胞减少症、粒细胞缺乏症,初始症状为:发热、咽喉痛、浅表性口腔溃疡、流感样症状、重度疲劳、出现原因不明的瘀伤或出血)或肝病,肝功能衰竭,肝炎。6、极罕见严重过敏反应,症状包括:面部、舌和咽喉水肿、呼吸困难、心动过速、低血压(过敏反应、血管性水肿或休克)。7、用非甾体抗炎药治疗,有出现水肿、高血压、液体潴留和心力衰竭的报道。8、在自身免疫性疾病患者中,(如系统性红斑狼疮、混合性结缔组织病)布洛芬治疗期间有发生无菌性脑膜炎症状的个别案例,如颈强直、头痛、恶心、呕吐、发热或意识混乱。9、如出现以下症状请立即停药并咨询医师:过敏反应,如皮疹和瘙痒,有时伴有呼吸困难或唇、舌、咽喉或面部水肿;皮疹、脱皮和口腔溃疡;哮喘加重;胃溃疡、吐血或褐色渣粒(像咖啡渣),或排出黑色柏油样大便;肠道疾病(溃疡性结肠炎或克隆氏病)加重;出现原因不明的瘀伤或出血、发热、喉咙痛、口腔溃疡、面色极度苍白或虚弱;患脑膜炎(症状可能包括颈强直、头痛、恶心、呕吐、发热或感觉意识混乱;特别是如果您患有自身免疫性肌病(例如系统性红斑狼疮、混合性结缔组织病);尿量比平时少或多,尿液混浊,尿中带血,或您的背部疼痛和/或肿胀(特别是腿部);感觉呼吸困难或腿脚肿胀,胸痛,突发单侧无力,突发口齿不清;出现肝脏问题,如黄疸,症状可包括皮肤和眼白变黄。

【禁忌症】

1、对布洛芬、本品中辅料、阿司匹林或其他非甾体抗炎药过敏者禁用。2、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3、对阿司匹林过敏的哮喘患者禁用。4、肝病、肾病及心脏疾病患者禁用。5、正在服用其他含有布洛芬或其他非甾体抗炎药,包括服用已知是特异性环氧化酶-2抑制剂药物的患者禁用。除非医生建议使用。6、既往有与使用非甾体类抗炎药治疗相关的上消化道出血或穿孔史者禁用。7、活动性或既往有消化性溃疡史,胃肠道出血或穿孔的患者禁用。

【药物相互作用】

1、本品与其他解热、镇痛、抗炎药物同用时可增加胃肠道不良反应,并可能导致溃疡。2、本品与肝素、双香豆素类(如华法林)等抗凝药同用时,可导致凝血酶原时间延长,增加出血倾向。3、本品与地高辛、甲氨蝶呤、口服降血糖药物同用时,能使这些药物的血药浓度增高,不宜同用。4、本品与呋塞米(呋喃苯胺酸)同用时,后者的排钠和降压作用减弱;与抗高血压药同用时,也降低后者的降压效果。5、布洛芬与氨基糖苷类、糖皮质激素、抗血小板药物如阿司匹林、环孢霉素、CYP2C9抑制剂(如伏立康唑和氟康唑)、利尿剂、锂、喹诺酮类药物、齐多夫定、选择性5-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联合使用已有相互作用的报道,应慎用或在医师指导下使用。6、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贮藏】

密封保存

广州群接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23©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97号自编43号
联系电话:18978927926
备案号:粤ICP备2021068596号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粤)—经营性—2023—0212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粤)网械平台备字〔2023〕第00023号